1.牛羊规模化养殖技术

1,选址。以饲养200头牛为例。规模养牛首先是选择场地。要远离居住地1000米,要远离水源区1000来,要远离机场、学校、矿区1000米。交通方便,人员稀少,便于防疫,运输方便的场地250亩场地。
2,场地齐全。要有牛圈、活动场地,要有饲料加工厂,大型库房,防疫防病治疗室1个。值班室1个。母牛生产室及孕牛抗菌室1个,大约占地50亩。要远离职工宿舍。
3基地建设。要有200亩以上的种植玉米青储草饲基地,种植玉米青储。要有宽6米,长40米玉米青储窖2个。各种喂饲设备齐全。
2.牛羊养殖技术培训
蒙牛或者是伊利碗牛集团,或者是伊利集团都是可以的
3.牛羊规模化养殖技术培训教学计划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相关情况说明:
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
三、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
4.关于牛羊养殖的技术
适当增加食盐,并给予充足的饮水,即先喂干草(玉米秸秆),以满足牛高速生长的需要、饮水。
冬季每天在喂饲后各饮水1次,中午再饮1次.5~2公斤。育肥结束时体重要达到450~550公斤才出栏。育肥牛每天在固定的时间喂饲2~3次,每次饲喂1.5~2小时。饲喂时按照每头育肥牛应供给的营养所确定的饲料量来饲喂牛在育肥牛上分为3个阶段,即育肥前期(适应期)、育肥后期为30~45天,使其尽快适应舍饲育肥环境和饲养管理条件。不可任意增减。一般的饲喂次序为先粗后精、育肥前期(预饲期)约为15天左右,也是架子牛转入强化育肥的适应期。新购入的架子牛,在饲料搭配上以优质粗饲料为主。夏秋季除按冬季的饮水次数外。3,增加日粮中的能量饲料,减少日粮中的蛋白质饲料。日粮蛋白质含量为10%,精料日喂量应在5公斤以上。5.养牛技术圈养羊技术
1、农村养牛,首先要树立养牛场。挑选好养牛场的建造方位后,饲养人要到当地土地管理局请求建造。
2、养牛场建造结束后,到当地畜牧局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合格证中应尽量扩展其经营范围,要有养牛、养羊、运送、出售等项目。
3、比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批阅下来后,再去当地的工商局处理营业执照。
4、这些手续都完成后,你就可以将建设好的养牛场进行全场消毒,引入适宜质量的肉牛犊进行饲养了。
农村养牛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新手养羊需注意这四要点!
二、新手养牛需注意的四要点
1、管理
农村的牛舍大都比较简陋,无法从温湿度等方面做一个精确的把握,以及常年不对牛舍进行清扫消毒,牛体不刷拭,造成牛舍阴潮,以及细菌微生物的滋生。为此建议养殖朋友经常对牛舍进行通风换气,经常刷拭牛体,每日要将牛赶到舍外,进行晒太阳和运动,以增强牛的体质和抗病力,以达到增膘增重快的目的。
2、肉牛的肉质不佳
农村养殖户一般是到农村市场挑选本地的水牛或者黄牛作为种牛来自繁饲养,其后代大多数用来出售。而黄牛的体型一般较小,生长速度也比较慢,出栏时间相对比较长。水牛的体型相对黄牛比较大,但水牛的屠宰率比较低,饲养的周期更长,产肉量也比较低,肉质相对较差。
3、牛舍的建设不合理
农村肉牛养殖一般是小规模的养殖,大多数养殖户都是将家中的旧房改造成为牛舍,改造而成的牛舍中牛床往往会凹凸不平,牛舍矮小、空气污浊,不能保证牛舍日常的通风换气,同时也不利于牛舍夏季的降温,而冬春季又过于寒冷潮湿,甚至有的牛舍难挡风雨,光照条件也得不到满足。肉牛每天都在这样的环境之中,会严重的影响到肉牛的健康,影响肉牛的增重。
4、犊牛补饲不足
在犊牛出生后不注意对犊牛的补饲,从而导致犊牛生长周期延长,因此在冬春季节注意舍饲养殖的补饲工作。
6.牛羊饲养技术
1、空杯和妊娠后期母牛的饲养管理。成年空杯母牛要保持中等膘情,正常发情,能按时参加配种。母牛怀孕前5个月胎儿生长发育缓慢,可以和空杯母牛一样,以粗饲料为主,适当搭配少量精料,组成日粮。如果处在青草季节,母牛可以完全饲喂青草,而不用饲喂精料。但是青草要种类多,品质好,母牛能够吃饱。
母牛妊娠后期,即怀孕的第6-9个月,胎儿生长发育快,从母体需要较多的营养物质,同时母牛在体内也需蓄积一定的养分,以保证产犊后的泌乳。此时,应按照饲养标准配合日粮,应当是以青饲料为主,适当搭配精料。精料选择当地资源丰富的农副产品,如小麦麸、棉籽饼、糟粕类等,再搭配少量的玉米等谷物饲料。要特别注意矿物质、维生素的补充。母牛要每天饲喂2-3次,每天要饮水3次,饮水要清洁、新鲜,冬季水温要不低于15度,不饮冰水,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母牛既不能过瘦,也不能过肥,保持中上等膘情。母牛在管理上要加强刷拭和运动,特别是第一胎母牛,除刷拭外,要进行乳房按摩,以利产后犊牛哺乳。妊娠后期要注意做好保胎工作,防止母牛发生碰撞、滑倒、拥挤、顶架,以免发生流产。
2、围产期母牛的饲养管理。所谓围产期就是母牛分娩前15天和分娩后15天,母牛分娩前后的饲养管理。在此期间内母牛生理上变化很大,所以在饲养管理上要特别注意,使之安全分娩,保证母子健康、平安。一般母牛的妊娠期为283天或285天,可以从配种日期推算预产期,简便的方法是:用配种月份减3,日数加10计算。按照预产期调整时间,做好接产的准备工作。妊娠母牛给精料较多时,在预产期的前2-3天应适当控制精料量,且精料可提高一些麦麸的含量,减喂食盐,不喂甜菜渣、酒糟等,喂給优质的干草。有产房应将产房消毒,铺垫褥草,让母牛进住产房,且保持安静、干燥。没有产房,也应在预产期的一周前,清扫牛床,铲除牛粪和杂物,铺垫褥草,保持牛床卫生、干燥。
母牛分娩,在犊牛出生后,就会站起来舐食犊牛身上的胎水。由于分娩母牛体力消耗很多,应让其安静休息,并及时喂給温热的麦麸钙盐汤,即10-20千克温水,加入500-1000克麦麸、50克食盐、50克碳酸钙和红糖250-500克,以利于母牛恢复体力和胎衣排出。
母牛产后的15天,又称为恢复期,此期间母牛消化机能较弱,不应急于增加精料的饲喂量,应让其采食优质的青干草。注意观察母牛采食、反刍和粪便情况,乳房消肿,恶露排出,就可在分娩后4-5日起,逐渐增加精料喂量,同时注意供给充足的饮水,并牵出舍外,晒晒太阳,进行日光浴。
3、哺乳母牛的饲养管理。母牛的泌乳量直接影响着哺乳期犊牛的生长发育,也就是说,只有按照饲养标准,加强哺乳母牛的饲养管理,才能提高哺乳期犊牛的日增重和断奶体重。母牛产后饲养全面,特别是饲料中蛋白质、矿物质和维生素充足,加之运动合理,母牛子宫恢复较快。一般产后4周子宫颈外口闭锁,40天左右便可完全恢复,再次发情配种。肉牛在产后60-90天受配率较高,因此在产前一个月和产后两个月要加强饲养,补充饲料,使母牛在产后80天之内再次妊娠,保证母牛一年一犊,从而提高母牛繁殖成活率,降低饲养成本,提高养牛经济效益。
7.牛羊专业化养殖技术
肉牛养殖风险和影响1、牛肉供应市场变动导致的风险,供求关系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当牛肉价格高时,会刺激养殖者扩大养殖规模,供应增加直接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牛肉价格下跌对养殖户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后,会缩小了养殖规模那又会来年牛肉供应不足,就像现在猪肉价一样一天一个价。由此形成一个价格的循环。2、饲料价格的变动也导致养殖的风险,肉牛养殖对饲料的需求是很大的,就粮食作物对肉牛养殖的影响最大,粮食一涨饲料也跟着涨这对养殖户是严重打击。因而降低了养殖户生产积极性,也会导致一些小规模养殖户朋友退出肉牛养殖。3、疫病导致肉牛养殖风险。疫病会直接影响肉牛品质和人体健康,肉牛的疫病很难防控,因此加强疫病的日常防疫工作也是养殖户关注重点。重视养殖场清洁卫生,同时养殖户也要加强学习疫病处理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疫病进行控制减少损失。4、造成肉牛养殖风险的因素很多,为了降低肉牛养殖风险要科学的养殖,做好卫生、控制饲料投入节约成本。
8.牛羊规模化养殖技术规范
规模养殖层次:
1、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一般达到以上指标则为规模化养殖场。
2、养殖场应该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9.牛羊规模化养殖技术研究
不少农民在养牛的时候还会再养点羊,反正都是养,多多益善岂不是更好。这样的话,牛羊价格互补,避免单独养牛前期时间太长没有收益的情况发生。在牛或者羊价格下跌的时候,可以用另一个来保证养殖场的平稳运营,仍有一定利润来熬过价格低谷。在牛或者羊发展势头强劲,市场需求旺盛的时候,可以适当调整养殖侧重,扩大利润。
牛羊养殖混养牧草分析:
牛群以青草为主食,它们常将牧场的青草吃得精光,致使其他植物丛生,从而影响饲用新草的生长。而羊群则喜食阔叶植物以及小树或灌木的叶子,如果使牛羊在同一牧场混合饲养,两者就各取所需,使植物所剩无几。这样,其他植物与青草间的生存斗争就会势均力敌,从而使各类牧草均可重新萌芽,生长繁茂。
牛羊养殖混养时间分析:
牛羊混养时,应在小羊出生45天后,就伴同小牛放牧,彼此只需60天即可相互亲近。我们这里指的羊可以是绵羊也可以是山羊,皆能与牛混合饲养。但是要注意的是公羊和母羊一定要分开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牛羊肉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加之农村生活条件的提高以及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很多家庭以已经放弃了牛羊养殖。现在的牛羊养殖主要是一些规模养殖场,但受多方面的影响,短时间内牛羊生产数量还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求,所以牛羊养殖还是有不错的发展前景。
公母羊不能混养的原因:
公羊与母羊混养在一起,就必然会自由交配,就可能导致一年四季都有母羊怀孕和产羔。这既不利于饲养管理,又不利于胎儿发育,产出的羔羊也体质较差,越冬能力低,成活率低。
羊一般7-8月龄就性成熟了,但并不适宜配种,只有1.5-7岁的健康羊才适合配种。如果公羊与母羊混养在一起,自由交配,那么,老弱病残者,幼小者均会怀孕,将严重影响幼小母羊的生长发育,严重影响老弱病残母羊的处理,产出的羔羊也弱不经风,成活率低。
个人建议:先把一头先弄的明明白白的,再去考虑其它的,别再到时候两头照顾不过来,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没赚到钱反倒赔了!如果经济允许,又有能力把控好!建议还是混养,这样不仅提高收入,还能有效规避市场的风险。
10.牛羊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定点屠宰
第九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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