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规范租赁土地确保农民利益

时间:2023-09-25 18:28:18
简介:目前,全县准入工商资本37家,流转土地5.75万亩,缴纳保证金204.49万元。经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农牧、国土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农改中心会同农牧、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村干部、农户代表,对租赁土地工商资本的经营资质、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乡村收到准入批复后签订租赁合同,并监管工商资本按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兑现土地租赁费。备案内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公证材料、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等。工商资本必须在每年1月20日前付清当年土地租赁费,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防范农户和村集体权益受损。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风险保证金专户,租赁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建立违约处置制度。对工商资本拖欠租赁费,不按合同约定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依法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处置其资产;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土地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通过出台《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暂行办法》,建立资格准入、风险保证金等六项制度,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目前,全县准入工商资本37家,流转土地5.75万亩,缴纳保证金204.49万元。

根据这个办法,该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具备农业开发经营资质,注册资金以2000元/亩为标准,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资质和经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在银行和司法部门无不良记录等基本资格。经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农牧、国土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农改中心会同农牧、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村干部、农户代表,对租赁土地工商资本的经营资质、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乡村收到准入批复后签订租赁合同,并监管工商资本按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兑现土地租赁费。备案内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公证材料、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等。

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工商资本必须在每年1月20日前付清当年土地租赁费,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防范农户和村集体权益受损。缴纳标准为:农民承包地按当年租赁费的50%缴纳,村集体已开发土地按300元/亩缴纳,集体未利用土地按50元/亩缴纳,移民区土地按150元/亩缴纳,国有沙荒地按100元/亩缴纳。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风险保证金专户,租赁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

建立违约处置制度。对工商资本拖欠租赁费,不按合同约定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依法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处置其资产;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土地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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