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产养殖车间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完成的业绩,如加工了多少规格,多少数量。质量情况,工作过程中的亮点,存在不足,以后改进方向。
2.水产养殖车间虫害控制措施
一般来说12小时,12小时重新解下毒,水就清沏见底了,第二天后就可以放养了。
你好,等五六天就可以啦,但是如果强氯精处理不干净的话会对水质造成污染,影响鱼虾的繁殖生长,现在大多人都是使用农盛乐水产em菌夜来杀菌消毒的,这样做不仅可以完全清理危害,还可以增强鱼虾的抗病力,比较绿色环保!
3.水产养殖车间图片大全
立体养殖是现在工厂化精养中的一部分,只针对一些特殊品种如蟹,虾,鲍鱼等。在同一车间,多层次超高密度循环水养殖。这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没有大的资金,专业知识,专业设备是很难成功的。
4.水产养殖车间管理制度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着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5.水产养殖车间消毒
你说的泡腾片一般是指二氧化氯或者是三氯异氰尿酸(俗称强氯精),而这两者都是在水产养殖上用来消毒的,对养殖水体和养殖水产动物本身消毒杀菌。
还有一种泡腾片可能是vc之类的东西,而这个在水产养殖上一般是用来抗应激的。所以不知道你的泡腾片的主要成份,我无法确认是那种。6.水产养殖生产车间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人造海水有“配方”,内陆工厂化养殖海水鱼,1立方米水体可养殖石斑鱼60斤
远离海洋几十公里的内陆竟然能养出深海鱼!在惠阳区良井镇秀峰村,一座不起眼的厂房内就藏着这样一个水产养殖基地。在这里,大大小小约5万尾石斑鱼在人造海水中悠游,畅快地健康生长。
这是惠州市海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的石斑鱼养殖基地,该企业是惠州首个进行内陆工厂化养殖海水鱼的本土企业。“经过多年研发,我们用一套工厂化循环水系统,攻破了深海鱼内陆养殖的各种难题。”该公司总经理张燕发说。
走进该水产养殖基地,一个个整齐分布的大型养殖池映入眼帘,当记者靠近养殖池时,池中的鱼便成群快速聚上前来,激扬起阵阵水花。一旁的工作人员将手中的深海鱼专用饲料投入池中,马上又激起一番争抢饲料的场面。
环顾养殖场,犹如置身一个现代化工厂,养殖场配置了循环水养殖系统,24小时运转。“我们采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集机械、电气、化学、生物、自动控制技术于一体,运用蛋白质分离、臭氧及紫外线消毒杀菌、生物硝化作用等技术,对水质进行精准处理和监控。”张燕发介绍,通过这套系统,能确保池中海水清澈,让鱼儿生龙活虎,健康成长。
张燕发原本在深圳从事工业用水环保处理相关工作,2013年来到惠州。张燕发的弟弟张海发就职于广东省海洋渔业试验中心,为海洋生物学博士,他和团队研究将海水鱼搬进厂房里养,研发的工厂化健康养殖技术于2009年获得国家专利。这一技术是以健康苗种培育、养殖系统内水质调控、病害生态防治及健康养殖管理为核心内容的海水鱼类养殖方法。
张燕发通过弟弟了解到这项技术,寻思出一条创业之路:“何不把养殖水跟环保处理结合起来呢?”不过,不同于工业水环保处理,养殖水得从生物环保处理来着手。于是,张海发开始了漫长的研发之路。
张燕发在惠阳区良井镇找到了一家废旧工厂。在试验中心的全程技术指导下,他将一个大厂房改造成养殖车间。从2014年起,张燕发开始研发、试养,最开始,他投入了近十万元,购买了1万尾鱼苗。由于当时的设备不成熟,水体处理达不到标准,随着水质的突然变化,不到一个星期,这些鱼苗便全军覆没。痛心之余,张燕发不断琢磨。他从设备入手,在生物滤池匹配、生物滤料等方面进行改进,运用机械动力设备把水软化,通过生物还原技术,把死水变成活水,不断调整水质,使水能循环使用。经过三四年的研发,设备终于成熟。
除了设备,解决深海鱼养殖的海水问题也让张燕发费了不少心思。众所周知,深海鱼必须在海水环境中养殖。然而,将海水从几十公里以外运到养殖场,成本太高,不现实。“一开始,我们以为养深海鱼的水,只要是咸的就可以了,往淡水里加点海盐调配调配不就得了?但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张燕发说。生活在这种“海水”环境中的鱼,没过几天就奄奄一息,一命呜呼。
于是,张燕发与专家一起到惠东、福建等地考察海水情况,发现了问题。海水经过暴晒后,水分蒸发,在盐田里形成结晶体———盐,同时还有一部分没有形成盐的水残留,当地人称之为卤水,卤水中含有深海鱼生长所需的丰富微量元素。往养殖池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卤水后,果然问题迎刃而解。
张燕发不停地奔走在农业工业化的道路上。多年来,他带领企业始终执着于对绿色渔业的不懈追求,如今,他们自主研发出了适用于内陆地区养殖石斑鱼等名贵海水鱼类的健康高效循环水养殖系统,1立方米水体可养殖石斑鱼60斤。这套设备获得了9项国家专利。
养殖场也从一开始的300立方米水体扩大到2000立方米水体。目前,养殖场养了大大小小的深海鱼5万尾,包括虎龙斑、老虎斑、东星斑、龙趸等中高端海水鱼类品种。
这些深海鱼鱼苗从福建、海南、山东、大亚湾等地采购,重约十克,养殖12个月以上,达到上市条件时约500~750克重。等到这些深海鱼陆陆续续养大,一天只有几百斤鱼可卖,供不应求。产出的深海鱼主要销往广东本地和福建、上海等地的批发市场、高档酒楼及一些餐饮企业。让食客们惊喜的是,尽管正值伏季休渔期,但他们依然能品尝到新鲜美味的深海鱼。零用药养出的无公害深海鱼,肉质鲜嫩,不带泥腥味,颇受食客欢迎。
“现在解决了技术设备上的问题,扩大规模是当务之急,我们的目标是一年卖80吨左右深海鱼。”张燕发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在打造自己的品牌,准备进行包装推广。与此同时,他们也正在探索经营方式,希望以农民参股的形式,带动村民投身绿色渔业,帮助农民就业、增加收入,希望未来将优质石斑鱼年产量扩大到500吨以上,带动农户增收180吨。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方式具有节水节地、环境友好、健康环保、生产可控、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等优点。深海鱼在内陆养的绿色化养殖方式,解决了一部分渔民靠天吃饭的问题。通过循环水系统养殖的深海鱼,避免了海水中病原体的侵扰以及近海养殖容易重金属超标的困扰,并且一个高效养殖池能有相当于半亩池塘的高产值。
深海鱼在内陆养的养殖模式,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惠阳区良井镇党委委员杨建粦表示,惠阳区渔业养殖成规模的比较少。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方式,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十分节能高效,符合现代生态环保理念。中高端深海鱼类也迎合了现代人对生活品质越来越高的追求。杨建粦说:“目前我们正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府对深海鱼养殖项目非常重视,计划对项目进行大力扶持。前期计划打造一百亩养殖示范场,探索规模化养殖。”
7.水产养殖车间设计
可以的,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3.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8.水产养殖车间小池怎么设计
黄鳝(monopterusalbus)是我国近年养殖发展十分迅速的特色淡水鱼类之一,其养殖已遍布全国,靠自然捕获的苗种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黄鳝苗种供应问题严重限制着黄鳝大规模养殖生产的发展。2018年开始引进良种黄鳝进行选育,并着重在人工繁殖条件等技术环节进行了养殖试验。经过近3年的养殖,积累了一定的人工繁育技术和经验。现将黄鳝人工孵化过程的一些关键技术介绍如下。
1孵化设施
1.1孵化池
孵化池为中央排水的圆形或多边形池,集受精卵孵化和仔苗培育为一体,池深25~40cm,池内用间隔板将池分为多个小池,小池面积0.05~0.08m2。两侧隔板高15cm,靠中心的隔板高3cm(此隔板可移动,移开后鱼苗排泄的粪便能够流向排水口)。
池中央排水孔直径5cm,用水管长短来控制水位高低。池内中央区域设有面积100~150cm2的集苗池,孵化、培育时盖上盖,关闭开关;收苗时打开盖子和开关。环绕孵化池安装进水管和具有控制水量功能的喷头给每个小池供水,喷头安装高度距池底3cm。环绕池内沿还安装有气管,给每个小池增氧,气管安装高度距池底10~12cm。
1.2蓄水池
按照繁育1万尾苗每天需要1.5m3水的标准建设蓄水池;对于年繁育能力>300万尾的繁育场,高峰期育苗量一般为100万尾,每天需要150m3水,半天开机过滤,可过滤水120m3,则蓄水池水体应>30m3,考虑蓄水量1.5倍,蓄水池水体定为45m3。
1.3过滤池
要求建设二级过滤池,第一级过滤用60目粗砂(粗砂厚度30cm),第二级过滤用120目石英砂(石英砂厚度80~100cm),按每小时过滤水10m3以上计算设计建设,以确保供水量。
1.4沉淀池
根据育苗场用水量来确定沉淀池大小,占面积10%左右即可。
1.5隐蔽物
采用易清洗、无毒无味、比水稍重、不易变成细丝、耐用的浅绿色塑料带制作人工水草作为隐蔽物,塑料带每片宽0.5cm左右,每把隐蔽物直径1.5~2cm、长15~20cm。
1.6砂砾
采用粒径4.5mm左右的砂砾作为鳝苗生活辅助介质,在小池底铺设(即靠池边铺设),占小池面积2/3,厚1cm。
2水源、水质要求
2.1水源
水源无污染,孵化使用时,水需经过过滤处理,然后从蓄水池引入。
2.2水质要求
水温25~28℃,ph值5.5~6.5,ρ(溶解氧)>3.5mg/l,ρ(氨氮)<0.5mg/l,ρ(亚硝酸盐)<0.05mg/l。
3孵化前准备
3.1孵化设施调试
检查孵化设施是否完备,检查设施工作性能是否良好,校对进水喷头方向,并按孵化池水深3~8cm来调试池水流向中央的流速。
3.2孵化设施消毒
用5%食盐水浸泡孵化池系统3~5d,浸泡孵化隐蔽物1~2d,消毒杀菌;孵化池系统消毒后排出消毒水,隐蔽物消毒后晒干备用。
3.3水质调控
对产卵池、蓄水池的水质进行分析,尽量调节水温、ph值与产卵池一致。
4收卵
4.1准备工具
准备收卵塑料盆、捞网、遮阴网等收卵工具。
4.2核对产卵巢穴
每天检查黄鳝产卵情况,发现黄鳝巢穴中有泡沫则在黄鳝巢穴旁边设置产卵标志;收卵时,查看卵的发育情况,核对应收卵的产卵巢穴。
4.3鱼卵收集
先用盆装水5~10cm,然后移开产卵巢穴掩盖物,轻轻拨开产卵巢穴周边的泥土或杂物,保持巢穴泡沫不散,再用捞网捕捞受精卵放入盆中,每盆装1000~3000粒卵,每次每盆采卵时间最好≤30min。
4.4产卵巢穴修复
收完卵后,重新构筑好产卵巢穴,盖好掩盖物,收回产卵标志。
4.5清除杂质
鱼卵收集至孵化车间后,先用孵化池的水调节水质平衡(收卵盆水温与孵化池水温相差≤2℃),然后通过流水的方法清除泥沙、杂物,再用0.5%盐水消毒,最后把干净的卵放入孵化池。
5鱼卵孵化
5.1放卵量
每个孵化小池放鱼卵500~1000粒。
5.2计数
黄鳝卵呈圆形,卵径3.5mm左右,吸水后约4.5mm。未受精的卵为白色,受精卵为橙黄色或浅黄色,孵化前应计算好受精卵数量,以便孵化管理。计数采用湿容量法,计数时将卵集中于一处,用制作好的计量器(捞勺)轻轻捞起卵,计数后倒入孵化小池中,最后统计捞勺总数。每次随机抽取2~5捞勺核算每捞勺中受精卵数量,即可统计出受精卵总量。
5.3孵化水流速和深度的调控
孵化池水流速以水动卵不动为准,一般在2~5cm/s范围内调控,孵化第1—4天流速稍快,孵化第5—9天调慢流速。第1—9天水深3cm,第10天后水深
5cm。
5.4坏卵、卵膜清除
每隔2h检查1次孵化情况,把漂流出孵化小池的鳝苗移回小池。清除孵化池中坏卵和鳝苗破膜留下的卵膜,防止池中有机质污染水体。
5.5隐蔽物放置
待20%鳝苗破膜时吊挂隐蔽物,让幼苗躲藏。隐蔽物放置在孵化小池的两侧,避免水的直喷。
5.6孵化水质监管
每天上午、下午检测1次水质情况。进水时,蓄水池与孵化池的水温相差≤2℃,ph值相差<0.2;当池水中ρ(氨氮)>0.5mg/l或ρ(亚硝酸盐)>0.03mg/l,加大进排水量,降低有害物质含量。
6卵黄苗管养
6.1流水调控
受精卵孵化5d左右破膜出苗,鳝苗破膜后,体长为1.5~2.0cm,一般3~5d卵黄消失,此时控制出水量,减缓流速,避免卵黄苗逆水游动过度消耗体力。
6.2温度调控
每天早上、中午、晚上各检测1次水温、气温情况,当育苗池水温和环境气温相差>3℃时,采取给小池吹暖气或冷气的办法,升高育苗环境气温或降低育苗环境气温,使温度平衡。
6.3光线调控
鳝苗破膜后,对育苗环境适当遮光,降低育苗池亮度,避免卵黄苗对光线产生应激反应。
6.4清洗
清除死苗和池底附着的有机质,清洗砂砾、隐蔽物,确保水质良好、稳定。
7黑仔苗开口培育
7.1饵料投喂管理
(1)饵料。主要为红线虫。投喂的红线虫应暂养24h以上;投喂前,用40目筛绢网压虫,取钻过筛绢网孔的活虫,放入桶内用碘制剂充气消毒15min后,用筛网将消毒水滤净后投喂。
(2)投喂时间。卵黄消失2d后开始投喂红线虫,08:00—09:00、16:00—17:00时间段投喂,日投2次。
(3)投喂点。多点投喂,在隐蔽物四周投喂3~5个点。
(4)投喂量。以投喂10min内吃完为准。
9.水产养殖车间图片
强调产品质量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1、标题2、正文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3、落款署名与日期。
10.水产养殖车间需要消防验收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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