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wto(世贸组织)批准我国人世的申请。为了兑现“搞市场经济、按国际规则”办事,我国于2000年推进水生动植物养殖、捕捞产品的卫生检疫工作。现对wto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作些介绍,供大家

2001年wto(世贸组织)批准我国人世的申请。为了兑现“搞市场经济、按国际规则”办事,我国于2000年推进水生动植物养殖、捕捞产品的卫生检疫工作。现对wto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作些介绍,供大家参考。一、协定的意义和结构1.协定的意义和制订的指导思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实际上也是技术性贸易措施,也可能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在内容上和实施上与普遍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所以另行制定协定进行规范。序言部分阐述了签订协定的目的,希望通过制定一个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框架,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纳和实施,以便在防止检疫病虫害的传人、保护本国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与维护国际贸易正常运作之间取得平衡。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是第一部关于国际贸易中卫生动植物检疫的多边国际公约,它的着眼点是统一规范各成员方政府采取的影响国际贸易的行为行政检疫管理和争端解决程序,鼓励成员方政府采用国际统一标准,限制不必要的过高标准,实行行政检疫措施和透明度。关于协定适用的范围,根据协定第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所有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直接或间接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附件1对本协定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定义,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下列措施:①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的侵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风险的措施;②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风险的措施;③免受动植物或其产品等携带的病害影响的措施;④防止或限制因瘟疫的侵入、传播而产生其他损害的措施。这些措施表现为:所有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则和程序,包括最终产品标准、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测试、检验、认证和批准程序;动植物运输、或对运输途中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在内的检疫措施的处理;有关统计方法、取样程序和危险性评估方法条款;以及和食品卫生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鉴于病虫害与地理环境等相关因素联系密切,协定没有要求实行最惠国待遇,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岐视,就允许使用不同的检疫措施标准。2.协定结构协定由1个序言,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具体是:第1条规定适用范围,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都适合用本规定,但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享有的并在本协定范畴之外的权利;第2条规定了各成员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条规定鼓励使用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但有正当理由时,允许使用国内标准;第4条规定有关成员方相互承认对方卫生检疫结论,在对等性的前提下,成员方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承认协定;第5条规定了危险性评估以及适度的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规定规则;第6条规定了某些地区的特殊性,包括有害生物区与非疫区的特殊规则;第7条规定了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透明度问题;第8条规定了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的规则;第9条规定了技术援助,即发达国家成员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包括加工技术、科研和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建议、信贷、捐赠、补贴、培训和提供设备等方式;第10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在制订和实施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应给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以较长时间以适应新检疫措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可根据要求,有期限地部分或全部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履行本协定的义务;第11条规定了本协定的争端解决适用wto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第12条规定了设立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和为本协定的监督管理机构;第13条规定了成员方政府负责本协定的实施,特别是对地方性或非政府性机构的行为;第14条是最后条款,规定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以推迟5年实施本协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推迟2年实施本协定。附件1是关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定义;附件2是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透明度的规定;附件3是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二、控制、检验和批准的行政程序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对象是进出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装载上述货物的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为了防止政府检疫行政措施对国际自由贸易构成障碍,协定第8条和附件3规定,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的过程中,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确立食物、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的允许量的国内制度,应遵守如下纪律:①这种程序应在没有不适当延误的情况下完成和进行,应当在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之间平等实施;②应公布每一程序运作的期限,或应申请者请求,通知预计办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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